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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敬老月,中山公证为您盘点遗嘱继承的误区 系列报道(一)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2-09-30
阅读量:894
作者:中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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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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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敬老尊老的优良传统,9月15日起桂山公证处联合坦洲公共服务办公室、五桂山办事处司法所举行为期一个月的“广知遗嘱事,寄托万家情”公证敬老月活动。桂山公证处派遣公证员和公证工作人员每星期到村居为老人们进行一对一的法律咨询,对有立遗嘱意愿老人家的公证申请进行预受理。目前桂山公证处分别到坦洲镇十四村、五桂山龙塘村、坦洲镇新合村进行了三场普法活动,各村居老人参与积极,活动现场火爆,共接待群众约120人次,收到预受理材料34份。公证员对老人们的疑问耐心解答,到场群众的收获满满。同时,公证员也发现老人们对遗嘱继承存在不少误解。为此,中山公证将分期对遗嘱继承的十大误区进行系列报道。


误区一

只要是我的财产都可以顺利继承

群众认为只要本人的财产都可以顺利继承,但是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目前最常见是一些群众未经报建手续、未依法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由于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需补充相关手续才能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即使订立遗嘱,但在实际办理继承时,有关部门是不办理转移登记的。


公证员温馨提示:



为确保遗产顺利继承,建议依法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取得与实际相符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后才订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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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

房子登记在父母一方名下就是父母的个人财产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很多子女办理继承时只办理去世一方父母名下的房产,而未处理在世一方父母名下的房产。但是其实即使房产登记在在世父母的名下,其实其中一半要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分配。很多时候由于这个误区,未及时办理房产继承手续,随着时间推移,继承权人发生神志不清或者死亡等情况导致房产继承手续越来越复杂。


公证员温馨提示:



继承发生后应该尽量整理被继承人全部财产,包括其配偶名下财产,尽快办理继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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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继续锁定《中山公证》,关注下期的遗嘱误区的系列报道(二)。预告一下下期内容:


只有一个孩子,财产就是他一个人的,是否没有必要立遗嘱?
★孙子也是有血缘关系的亲人,财产是否也有孙子的份额?

我们下期见!




市公证协会编辑部
供稿单位:桂山公证处
一审:袁嘉韵
二审:陈承凯
三审:朱建华
部分图片、表情和素材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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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公证处

石岐公证处

咨询电话:0760-8833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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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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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菊城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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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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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桂山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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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

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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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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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香山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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