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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用名
专栏:办证指南
发布日期:2018-08-23
阅读量:2411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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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曾用名

序号

曾用名小项

材料清单

办结期限(工作日)

备注

13.1

曾用名

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或户口簿有曾用名登记证据;

 

 

5日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曾经使用过经法定程序登记的(户籍登记部门),或公共部门原始人事档案有记载的,可以作为办理公证依据。

 

13.2

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

从未涉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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