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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曾用名小项
材料清单
办结期限(工作日)
备注
13.1
曾用名
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或户口簿有曾用名登记证据;
5日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曾经使用过经法定程序登记的(户籍登记部门),或公共部门原始人事档案有记载的,可以作为办理公证依据。
13.2
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
从未涉及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