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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抚养事实小项
材料清单
办结期限(工作日)
备注
24.1
抚养事实
1.抚养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被抚养关系人身份证件;
4、抚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被抚养人是弃婴的证明材料;
6、抚养人生育子女情况;
7、抚养弃婴的经过说明,及查找过亲生父母的证据,如报警回执,报警笔录等;
8抚养人中途配偶已故的,提交配偶死亡证。
5日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严格按《收养法》执行
本适用于《收养法》生效后至1999年3月31日前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司法通[2000]033号文的抚养事实公证。
被抚养人身份证明文件,若仍未入户,可以提交入学、打预防疫苗证等登记出生日期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