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中山公证网!
联系方式
崇法 · 尚信 · 守正 · 求真
序号
收养小项
材料清单
办结期限(工作日)
备注
23.1
收养关系
1.收养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被收养关系人身份证件;
4、送养人的身份证件;
5、福利院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6、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日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严格按《收养法》执行
无送养人的福利院弃婴,不须提交送养人资料
23.2
事实收养
4、送养人的身份证件(若是弃婴或孤儿可以不提交)
5、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6、收养人中途配偶已故的,提交配偶死亡证;
同23.1
本格式适用于1992年4月1日前《收养法》实施生效前的事实收养。
严格执行《收养法》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