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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证案例入选司法部(法律服务) 案例库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20-04-09
阅读量:4332
作者:中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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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司法部发布了新一批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其中我市报送的“广东中山洪某名誉权维权保全证据公证案”成功入选。

【案例详情】

      洪某在中山市古镇镇经营一家销售灯饰的店铺。生意从初具规模到兴隆火爆。在洪某享受着喜悦之时,却招来了同行竞争对手的嫉妒之意,由此引发了一场维权保卫战。

      洪某的竞争对手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了一些不实信息,声称洪某原本是其同事,掌握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后离职,自己开设店铺经营同类产品,给洪某冠以了“叛徒”之名。据当事人反映,洪某并非其同事,也从未在对方企业就职,根本不知所谓的“商业秘密”。此外,对方还在微信朋友圈公布了洪某的照片、身份证件号码,对洪某的生活、行业名声造成了严重影响。

     更紧急的是,对方在其微信朋友圈中还设置了“仅展示最近三天的朋友圈”,洪某到公证处申办公证的那一天刚好就是涉案朋友圈信息发布的第三天,距离到期还剩三个小时。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时间如此紧急的情况下,洪某立即向公证处申办了证据保全公证,要求公证处为其保全对方侵犯名誉权、公开个人信息的证据,以备日后诉讼所需。

      公证员在全面了解情况后,告知当事人微信并不一定是实名登记,微信用户在使用昵称时有较大的自由度,因此该微信用户与侵权人的真实姓名没有形成必然的关联,并充当法律顾问的角色告知当事人存在证据证明力可能受影响的风险,建议当事人考虑清楚再决定是否申办公证。当事人经考虑后,确认申办,公证员经验核洪某手机号码后,以现场录像及拍照的形式,客观记录洪某查看对方涉案朋友圈信息详情的过程。

     公证员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通讯公司出具手机号码实名注册的证明及其他辅助证明资料。在细致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后,公证员受理了公证申请,监督并客观记录当事人操作其自带手机查看涉案朋友圈信息的全过程,并依法高效出具了公证书。


【专有名词解释】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知识点】

      这个公证只是公证机构办理众多公证事项中的一件小公证,但小公证却蕴含着大学问。在本案中,公证员并不限于证明人的职能,而是发挥公证人作为证据专家的特长,客观真实的告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帮助当事人理性申请公证。所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鉴于网络环境的复杂、多变,网络中的侵权证据随时可能被修改或删除,通过证据保全公证对网络证据进行固定,已经成为权利人固定证据、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知识点延伸】

      证据保全公证可以说是最能体现公证价值的公证事项之一,其在民事经济领域已经发挥出重要的作用,它所起到的维护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的特殊作用越来越被社会所认识,在其他领域,也有着很广泛的现实社会需求与应用。

      2019年广东省司法厅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开展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的适用情形、工作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意见》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时,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法律服务的若干情形,如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国有土地或者房屋征收的执法全过程或者部分过程;其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举行听证、强制执行等行政执法主体认为存在执法风险的行政执法活动。

     凭借公证公信力与经公证的证据优先性,公证参与行政执法事务,能有效防范行政执法争议,依法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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