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材料清单是综合性概述,具体个案材料由承办公证员审查,基本不会超出所列材料清单范围,但申请人愿意提交补强佐证材料除外。办结期限指受理后至出具公证书时间,但不包括申请人须补交审批公证事项的相关资料、公证机构调查核实证据时间、委托公证机构代为专项调查证据材料时间。另外“从未涉及”,仅指目前公证事项分类上有所特指,无法列出材料清单,具体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个案咨询。委托类的备注对全部材料清单起参考作用。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审查是否符合《公证法》关于管辖受理的规定,非本市户籍自然人或企业,须提交在本市常住、经商、务工、法律事实发生地、行为地、不动产所在地等佐证材料。
中山市公证协会
2018年8月10日整理
1.委托
序号 | 委托小项 | 材料清单 | 办结期限(工作日) | 备注 |
1.1 | 城市房屋所有权 |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婚姻状况证明(仅限于处分财产提交,如出售抵押等); 4.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5.委托人为法人,提供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及有权签署委托书自然人身份证明); 6. 委托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未成年人的监护证明; 7.不动产权证书; 8、居住在本市的相关材料(见备注); 9. .委托人与受托人亲属关系凭证(仅限于出售房产类委托,多项处分内容,如抵押出售产权过户等,见备注)。 10、可以提交委托书文本参考,无文本的可委托承办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 11、出售房产的委托,提交房屋产权信息登记档案资料(可专项委托公证机构代为调取,见备注) | 7日 (核查婚姻房产真实性等时间不计在内,如下相同) |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 已婚:结婚证; 离婚: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需生效证明)/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离婚文本; 丧偶: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未婚:发表单身声明。 1、如婚姻状况变动后目前未婚或未再婚的,需提供原婚姻证明并发表单身声明。 2、如果遗失婚姻状况证明的,可以至原婚姻登记机构补办,或到婚姻登记机构所在档案馆调取婚姻状况证明,或到法院调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档案。 3、上述材料均可委托公证机构专项调查。 4、香港人婚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澳门人婚姻提交民事登记局出具的结婚证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身份证明局的婚姻记录,台湾籍人提交海基会寄送省公协并经查证的台湾公证人出具婚姻文件或户籍謄本,外籍人提交经驻外领事认证的婚姻文件。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等。 2、其他材料:同意售房的决议文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等其他根据法人或其他组织特性需要提交的。 出售未成年人的财产,须提交: 未成年人的父母婚姻证明、医学出生证明;如涉及收养关系提供收养证明等,并声明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利益,不损害其利益。 不动产权证书包括: 商品房: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 1、如出售本市房屋,产权调查信息可委托公证机构专项调查;如出售外省市房产,产权信息可委托外省市当地公证机构查询核实。 2、如买卖合同等房产取得证明材料遗失,可委托公证机构专项调查。 3、如申请人现持有证件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证件不一致,应提供关联证明(如户籍注销证明,如其姓名也已变更的,提供更名证明及提前办理不动产登记变更手续)。 委托人与受托人亲属关系可以凭同一户籍反映、人事档案资料等,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专项调查。 区分处分财产类:处分房产权利的请依照具体情况提交材料;一般事务性的委托,可结合具体委托内容提交材料; 不涉及处分财产的委托,不须提交婚姻证明、亲属关系及法人股东决议、房产真实性材料。 居住在本市的材料(如本市居民户口簿,非本市户籍居民选择提交下列材料:本市居住证或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房产证或租房合同或本人工作证等,有提供困难的可以由公证机构专项核实) |
1.2 | 农村房屋所有权 | 同上1.1 | 7日 | 参考同上1.1,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政策不能转移房屋产权登记的,不能办理委托转让出售过户委托内容 |
1.3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同上1.1 | 7日 | 同上1.1 |
1.4 | 其他不动产物权 | 同上1.1 | 5日 | 同上1.1,不动产物权证书 |
1.5 | 动产物权 | 同上1.1 | 5日 | 同上1.1,动产物权证书 |
1.6 | 债权 | 同上1.1 | 5日 | 同上1.1,处分不需提交婚姻证明,债权权利证明 |
1.7 | 股权 | 同上1.1 | 5日 | 同上1.1,处分不需提交婚姻证明,提交股权凭证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的材料凭证作为权属证明 |
1.8 | 著作权 | 同上1.1 | 5日 | 同上1.1,著作权证书,处分不需提交婚姻证明 |
1.9 | 专利权 | 同上1.1 | 5日 | 同上1.1,专利权证书,处分不需提交婚姻证明 |
1.10 | 商标权 | 同上1.1 | 5日 | 同上1.1,商标权证书,不需提交婚姻证明 |
1.11 | 原产地地理标志 | 同上1.1 | 5日 | 同上1.1,标志证明 |
1.12 | 虚拟财产 | 同上1.1 | 5日 | 同上1.1,虚拟财产证明 |
1.13 | 其他无形财产 | | | 从未涉及过 |
1.14 | 人格权 | | | 从未涉及过 |
1.15 | 身份权 | 同上1.1 | 5日 | 同上1.1,委托行使监护权内容 |
1.16 | 一般性事务委托 |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3.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4.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法人房产事务) 5. 委托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未成年人的监护证明; 6. 居住在本市的证明材料; 7、可以提交委托书文本参考,无文本的可委托承办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 | 5日 | 同上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