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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
专栏:办证指南
发布日期:2018-08-23
阅读量:2121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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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收养

序号

收养小项

材料清单

办结期限(工作日)

备注

23.1

收养关系

1.收养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被收养关系人身份证件;

4、送养人的身份证件;

5、福利院出具的收养登记证;

6、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5日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严格按《收养法》执行

无送养人的福利院弃婴,不须提交送养人资料

23.2

事实收养

1.收养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被收养关系人身份证件;

4、送养人的身份证件(若是弃婴或孤儿可以不提交)

5、收养人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6、收养人中途配偶已故的,提交配偶死亡证;

 

5日

同23.1

本格式适用于1992年4月1日前《收养法》实施生效前的事实收养。

严格执行《收养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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