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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共同守卫“蓝天白云” ——公证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与纠纷解决的几点思考
专栏:公证理论研究
发布日期:2018-08-17
阅读量:6123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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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来源: 中国公证网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汪国标

       近年来,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在坚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要求的同时,始终把认真探索司法辅助工作如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围绕保障民生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并积极围绕公证本身职能去拓展此项工作,以真正发挥公证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职能作用。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与本处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双方就进一步探索公证参与环境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多元化纠纷解决达成了合作意向。这是本处继与上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合作之后,又与具有专属管辖职能的法院开展司法辅助的合作。由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负责管辖涉及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企业破产等案件,也为我们公证员参与此类案件中的司法辅助事务和公证法律服务打开了一片新视野,促使我们不仅要参与一些传统的民商事案件的辅助和调解等工作,还要进一步探索更加体现公证价值的更为专业的领域,其中,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与纠纷解决就是这样一个新的领域。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时期,全社会都十分重视环境资源的保护,“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被提升到极为重要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多项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则,其中一项原则就是通过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由此可见,依法保护资源环境和解决涉及环境资源的纠纷,已经成为司法、行政执法等多部门共同面对的重要内容。公证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与纠纷解决,同样是公证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和积极行动的内容。

       其实,公证参与涉及环境资源保护与纠纷解决的案件早就已经有很多案例。本处就曾经受理过一起本市瓜农申办的特殊的证据保全案件,本市郊区的一批瓜农发现他们种植的西瓜越种越小,怀疑是他们用来灌溉瓜田的河水被污染了,之后他们发现离河边不远的某企业在半夜向河中排放污水,因此瓜农们向本处申请对该企业半夜暗中排放污水的事实进行保全,同时对聘请律师和检测机构进行取水检测的过程办理证据保全。最终,瓜农们顺利地维护了自身权益。在这类案件中,公证机构通过固定侵权行为、监督和保全检测机构对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检测的过程,以确定环境侵害事实存在的真实性,这相对于受害者自己取证无疑更具有公信力和优先的证据效力。这种公证参与取证的行为往往发生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其实本质上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中的证据保全行为没有区别,因此并不存在办理的障碍,我们可以在这类公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探寻公证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与纠纷解决的路径,笔者结合本处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合作,提出几点较为粗浅的设想。

       首先,进一步优化公证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证据保全作用。公证机构在这类案件中的证据保全作用,不仅可以运用到公民个人的民事案件,同样可以与公益组织、环境监测、司法鉴定、环保、检察院、法院等多部门进行合作,通过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及时有效地固定侵权事实。近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此类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制度也将更加完善。而公证机构在这类案件中,可以尝试突破原有的公证办案流程,不必拘泥于一定要让当事人亲自来公证机构申请之后才能进行保全,可以与环境保护的公益组织、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合作,尝试申请、受理与保全同步、通过便捷取证、全过程保全、根据案件需要出具不同公证书等方式切实有效地参与到环境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中。公证机构还可以参与行政管理机构的定期环保检查,客观记录检查的过程和结果,参与对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参与检测机构的随机抽选等现场监督工作等。

       其次,探索公证在环境资源纠纷案件中的调解和强制执行作用。公证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参与环境资源纠纷案件的调解,尤其是在一些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公证机构可以对经调解协商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调解、和解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进一步强化调解、和解协议的履行效力,在给付内容未达成时出具执行证书,协助受害方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此同时,公证机构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可以监督相关调解、和解协议中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行为的履行情况。

       最后,探索公证在预防环境资源纠纷中的作用。在我国,环境资源使用权及其他用益物权的流通与转让往往涉及到重大的利益并容易产生纠纷,可以探索通过公证的方式进一步监督和促使此类交易活动更加合法、有效、顺利地进行。在一些环境资源纠纷频发的领域,可以合理引导交易主体办理合同公证,通过公证审查交易主体的资格、权属、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内容来降低纠纷的发生。

       公证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与纠纷解决,是拓展创新公证参与社会治理服务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此次本处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进行合作,正是为我们拓展创新这一领域的公证法律服务提供了又一良好平台,相信通过双方共同的努力,将真正激发和提升公证员服务环境保护的专业能力,为公证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与纠纷解决找到合适、有效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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