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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法院、司法局、银保监分局今日召开加强落实公证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联席会
专栏:行业动态
发布日期:2019-03-08
阅读量:4779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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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号)精神,2019年3月8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银保监分局在司法局召开加强落实公证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联席会,确定共同推广附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防控金融风险。

  市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林仁彬、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春林、中山银保监分局副局长冯至三部门领导出席了会议。参加会议的还有中山市两级法院的执行局、立案庭负责人;司法局法律事务科、公律司鉴科、公协秘书处、各公证处负责人;各国有银行、商业银业代表等共三十人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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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上,就如何做好发挥公证作用防控金融债权风险的工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林仁彬表示:一、金融风险的防控工作是国家战略,公证对金融风险防控具有重大意义,对公证债权文书可附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法律规定的内容,中山两级法院保证全力支持开展此项工作,对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等同于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予以执行。二、法院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得违反法律程序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必须是出现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三、建议中山市这项工作在地级市一层先行一步,三部门联合发文推动该项工作的真正实施,规范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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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邓春林明确:一、要以公证业务为突破口,大力拓展金融公证业务,充分发挥公证预防性、可替代诉讼的准司法制度优势,保障中山经济健康发展。二、是要坚持立足需求,创新研发优质服务产品。推动从单一公证文书转向多维综合公证法律服务,提供更多更优的延伸业务。三是推动“赋强公证”工作自上而下行文,证明国家该项工作的重视,我们市相关三个行业要尽快落实联合发文,将该项工作做大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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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银保监分局副局长冯至表示:一、深刻认识利用公证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降低债权实现成本的重要意义,支持各银行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赋强公证“防控金融风险、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二、工作开展过程中,请法院、公证机构加强工作指导,与银行方面建立沟通机制。



  参会的银行代表发言中对利用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防范金融风险均表示充满信心,会上各方共同审议了相关业务文书规范及联合发文建议稿,会后将根据各方意见对联合发文建议稿进行修订,尽快推出我市法院、司法局、银保监分局三部门关于落实发挥公证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联合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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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座谈会背景

  2017年7月13日,最高法院、司法部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细化了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银行债权文书的范围,明确要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提升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在赋予当事人充分救济权利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同时严格限定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条件,保障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实际执行效果;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定纷止争的同时实现透明化和体系化。


知多D

  《民事诉讼法》《公证法》均规定了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制度,即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向有管继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制度相较于漫长的诉讼、仲裁程序,债权人可依据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够快速、便利地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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