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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专栏:办证指南
发布日期:2018-08-23
阅读量:2664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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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婚姻状况

序号

婚姻状况小项

材料清单

办结期限(工作日)

备注

21.1

未婚

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无婚姻记录证明(特指9个国家特殊可以出具,根据民政部门文件具体提交,其他国家除外,不用提交)。

 

5日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但是涉及国外领事认证国家要求提交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除外。

未婚状况可委托公证机构专项调查。

 

21.2

离婚未再婚

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需生效证明)/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离婚文本。

 

5日

同21.1

未再婚声明可委托公证机构代为查询,但是涉及国外领事认证国家要求提交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除外。

离婚未再婚,提供单身证明并发表单身声明。

1、如婚姻状况变动后目前未婚或未再婚的,需提供原婚姻证明并发表单身声明。

2、如果遗失婚姻状况证明的,可以至原婚姻登记机构补办,或到婚姻登记机构所在档案馆调取婚姻状况证明,或到法院调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档案。

3、上述材料均可委托公证机构专项调查。

 

21.3

丧偶未再婚

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配偶死亡证明。

4、原结婚证。

5、无再婚姻记录证明(特指9个国家特殊可以出具,根据民政部门文件具体提交,前往其他国家不用提交)。

 

5日

同21.1

未再婚可委托公证机构代为查询,但是涉及国外领事认证国家要求提交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除外。

丧偶未再婚,提供单身证明并发表单身声明。

1、如婚姻状况变动后目前未婚或未再婚的,需提供原婚姻证明并发表单身声明。

2、如果遗失婚姻状况证明的,可以至原婚姻登记机构补办,或到婚姻登记机构所在档案馆调取婚姻状况证明。

3、上述材料均可委托公证机构专项调查。

 

21.4

已婚(初婚)

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5日(核查婚姻状况时间不包括在内)

同21.1

 

21.5

已婚(再婚)

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结婚证。

4、原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需生效证明)/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离婚文本。

5、若配偶死亡后再婚的,提交配偶的死亡证。

 

5日(核查婚姻状况时间不包括在内)

同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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