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 放弃继承权声明 | 1.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 2.居民户口簿; 3、声明放弃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复印件); 4. 声明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或声明人有继承权凭证; 5、被继承人死亡证。 6、居住在本市的材料(见备注)。 | 5日
|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声明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可以凭同一户籍反映、人事档案资料等,也可以委托公证机构专项调查。 外省市的可以委托当地公证机构出具亲属关系公证或当地村居委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居住在本市的材料(如本市居民户口簿,非本市户籍居民选择提交下列材料:本市居住证或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房产证或租房合同或本人工作证等,有提供困难的可以由公证机构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