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所有继承人); 2.居民户口簿;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火化证(若有)、户口注销证明(若有户口簿显示的可不提交); 4、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若配偶已故,提交配偶的死亡证明); 6、所有合法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7、遗产权属证(如不动产权证、存款凭证、有价证券等) 8、有合法继承人已故的,提交死亡证明,及相关有继承权的亲属关系证明,具体由承办公证员详细分析,按实际情况提交。 9、若有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情况,由公证员具体分析,按实际家庭情况提交。 10、有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也可以现场由公证处办理) |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指以下证件: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 所有合法继承人亲属关系包括: 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收养登记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若被继承人是香港籍人的,须提交香港人全部全法继承人文件,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公司转递; 被继承人是澳门人,提交全部合法继承人文件,并经中国法律服务公司(澳门)转递; 被继承人台湾籍人提交海基会寄送省公协并经查证的台湾公证人出具婚姻文件或户籍謄本及全部合法继承人文件; 外籍人提交经驻外领事认证的全部合法继承人文件。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 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需生效证明)/调解书; 丧偶的提交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 未婚:承诺未婚,如婚姻状况变动后死亡时未婚的,需提供原婚姻证明。 如果遗失婚姻状况证明的,可以至原婚姻登记机构补办,或到婚姻登记机构所在档案馆调取婚姻状况证明,或到法院调取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档案。 上述材料均可委托公证机构专项调查。 遗产凭证包括: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2.涉及股票及资金余额的,应提供股东帐户卡、资金卡、对账单和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清单; 3.涉及公司股权、股东资格的,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现任职证明、验资报告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涉及机动车的,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证明; 5.涉及公积金的,提供公积金中心提供的公积金余额清单; 6.涉及知识产权的,提供知识产权凭证; 7涉及债权的,提供债权凭证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 8.其他新类型动产凭证。清晰无误,能够与其他材料相印证。 9、不动产权证书,如房产证、购房合同、备案表; 如被继承人证件或姓名与权利凭证登记的不一致,应提供关联证明或提供更名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