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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效力
专栏: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8-08-09
阅读量:3691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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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的效能和约束力。根据我国《公证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公证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证明效力、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

  1.证明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的证明效力具有法定性、优先性、普遍性和相对性的特点。

  2.执行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7条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法定公证效力。根据《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法定公证效力不是指一种单一的法律效力,其效力的内容取决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可以是证明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或者是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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